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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
2016-09-08 21:08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明确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河南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党委书记的责任

1. 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十六字总要求,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领导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 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度和计划。定期主持党委委员会议,研究、讨论、检查发展党员工作。

3. 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研究生的党员发展工作。

4. 主持召开党委委员会议,讨论预审发展对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

5. 经常督查、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

6. 认真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查处本单位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的行为。

7. 要求党务信息管理员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对本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与当年的党内统计有关材料一并报校党委组织部。

(二)党委副书记的责任

1. 协助书记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 严格贯彻执行《党章》、《细则》及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 牵头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度和计划。

4. 督促并指导基层团组织按规定做好团员推优工作。

5. 协助召集党委委员会议,研究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事宜。

6. 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审阅并协助做好有关考察工作。

(三)组织委员的责任

1. 根据上级要求,协助党委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全年发展党员计划。

2. 督促、检查各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3. 组织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参加校(院)党校举办的培训班。

4. 协助党委书记、副书记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有关材料进行预审。对党支部报送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安排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提请党委及时讨论。协助党支部做好公示的有关工作。

5. 督促支部及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并报单位党委审批。

6.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的来信登记、来访接待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落实。

(四)党委其他委员的责任

按照党委委员的分工和安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工作。纪检委员负责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宣传委员积极协同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和预备党员的教育。所有党委成员都要关心、支持本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在讨论党员发展的党委委员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

二、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1. 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培养、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2. 及时召集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明确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入党介绍人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的具体要求。

3. 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

4. 明确培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根据党委公示通知要求,做好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接收以及预备党员转正前的公示工作。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

5. 组织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签名、盖章,并报单位党委审批。

6. 按规定做好发展党员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二)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

1. 指导培养联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2. 协助支部书记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要求分别形成文字材料,把结果如实向支部汇报。

3. 负责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将支部大会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材料报单位党委审查、审批

4. 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发展党员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培养联系人的责任

1. 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进取,端正入党动机。

2. 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及时向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3. 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及时向党小组、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四)入党介绍人的责任

1.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了解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2.对被介绍人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向其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3. 实事求是地提出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帮助被介绍人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4.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在志愿书中认真填写介绍人意见,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态度。在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如实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5. 被介绍人被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不断提高觉悟。

(五)党小组长的责任

1. 及时了解递交书面申请书的申请入党人情况,按要求向党支部推荐。

2. 汇总各方面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向党支部汇报,推荐其为发展对象。

3. 向党支部汇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三、责任追究

(一)基层党委及有关责任人应对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1.组织发展材料不全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不全而予以审批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材料不全而予以审批转正的。

2.确定发展对象前、预备党员接收以及转正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师生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审批的。

3.研究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4.基层党委确定发展对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后,未及时签署审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的。

5.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造成丢失、缺漏,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6.未召开党委会而确定发展对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

7. 未按《河南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将不符合发展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校党委将对相关单位党委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两次以上的,将对相关单位党委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单位党委和所在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二)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应对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1.将未提交书面入党申请书的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未经过支委会研究讨论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能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3.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做客观、全面考察记录的。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能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师生员工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6.未能做到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或未按要求如实、客观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的。

9.未召开党支部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0.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转接有关材料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应对所在党支部及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两次以上的,应对该党支部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追究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

(三)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及预审人员应对以下情况承担责任

1.未能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综合表现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了解清楚,或了解清楚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履行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未进行培养联系和教育帮助的。

3.未能按时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上填写客观、全面的考察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如实介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综合表现情况的。

4.审核把关不严,将材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发展对象提交审批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基层党委、党支部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出现两次以上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并将追究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在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且经核查属实,而党委未做出处理意见或对相关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由校党委研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连带责任追究。对违反发展党员相关规定情况严重的,经校党委研究取消该单位党委发展学生党员审批权,同时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

四、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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