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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6-09-08 21:07  

河南科技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坚持把政治标准高、基本素质好、进取进步意识强、入党积极性高、学习及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和中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管理和发展对象考察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严格预备党员管理、考察、转正程序,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宣传引导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特别是对那些基本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骨干和优秀学生,各级党组织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专业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及时启发,重点培养,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壮大和巩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入党申请的接受。《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人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申请书后应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新生入学、新教职工入校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距离申请之日超过三年的,须再次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其分析自己的表现、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是指那些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因态度积极、综合表现优良而被党支部研究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申请入党人。在申请入党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团组织推优”工作是党员发展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党、团组织要严格推优制度,规范推优程序,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没有经过团组织推优的共青团员一般不能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管理。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规范管理,建立入党积极分子的个人档案。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生活等现实表现进行考察和培养。要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积极了解广大党员和党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他们,帮助他们客观、正确地评价自己,尽快克服自身的不足;  

(四)定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填写工作。至少每季度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情况和培养考察对象的主要表现(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存在的不足等)。填写的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六)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鉴定,并根据他们的阶段性表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必要的调整。  

教工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就业时,二级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培养、教育材料和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归入个人档案,转给其新调入或就业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要吸收他们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听党课、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加强实践锻炼。通过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加深对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的认识,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其所在单位的党支部要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讨论同意,报所属二级党组织审核后,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把确定的发展对象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入党志愿书》一律用黑色钢笔(水笔)填写;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要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增强对党的了解,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实际学习、生活、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政审。二级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培训。发展对象应及时参加学校党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参加党校培训的发展对象名单,由党支部提出初步人选,二级党组织汇总后统一向校党校推荐。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    

入校前已参加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的本、专科生,入党前仍要参加我校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学习;入校前已参加其他基层党委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并顺利结业的教职工和研究生,三年内无需再次参加我校发展对象培训,超过三年的仍要参加。  

凡没有参加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广泛征求意见。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召开党内、党外座谈会或采取个别访谈的形式了解情况。内容应包括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工作表现、培养情况等,整理形成综合培养报告。    

第十四条  审查发展材料。支部委员会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要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学习成绩、结论性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推优”表、个人思想汇报、党内外群众意见等材料,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上报至二级党组织进行预审。二级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对党支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五条 拟发展党员公示。二级党组织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前l2周,应将拟讨论发展的对象名单在公共场合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主要有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获奖情况、学生学习名次、综合名次、联系电话等。    

第十六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支部委员会要认真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七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经二级党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方能举行支部大会;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必须事先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酌情派人参加。如条件许可,支部大会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接受教育。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  

(一)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二)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召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三)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并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本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四)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五)组织委员报告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包括申请人的自然简历、政审情况及组织培养过程等)  

(六)到会同志对发展对象进行充分讨论、审议;  

(七)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八)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的问题较大的,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做出决定;  

(九)若条件许可,可邀请到会的上级领导讲话;也可请申请人或到会的其他同志发言。  

支部大会每单位时间讨论发展对象的人数不宜过多,且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要形成大会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包括对党的认识及其思想觉悟、政治素质、学习、工作表现情况等;  

(二)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三)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  

(四)通过决议的日期;    

(五)支部名称、党支部书记签名。  

党支部会后要及时将通过的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九条  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校属各二级党委可以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审批前谈话。二级党组织审批(议)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二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审批程序。二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决定。    

二级党组织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张榜公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二级党组织委员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审批时限。二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实行党员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机制,为预备党员创造学习和锻炼机会的同时,通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组织进行;(2)程序一般为:唱(奏)《国际歌》、预备党员面对党旗宣誓、新党员代表发言、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未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考察。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就业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进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一般应延长预备期:预备期期间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学业有较明显退步的或在其他方面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存在其他经群众评议、党支部认可的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问题。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应及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及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审查转正申请,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进行公示;支部委员会审查相关材料,形成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做好支部大会准备工作;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二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工作、学习以及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情况;  

(二)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三)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全体党员对预备党员一年的表现进行评议,充分发表意见;  

(四)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六)全体党员对支部大会决议进行讨论、修改、补充,然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 二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张榜公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二级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条  二级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二级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总结,定期检查发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选拔、培训一批党性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专、兼职组织员,配合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将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科技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河科大组文〔201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4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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